昨天,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把两家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商家以及法定代表人、销售平台京东公司告到西城法院,索赔941万元。
斐乐公司代理人称,被告浙江某鞋业公司及瑞安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的“GFLA杰飞乐”“飞乐feile”等商标标识,与“FILA”商标近似,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另一被告刘某是浙江鞋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商务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还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其作为共同侵权人参与了上述生产、销售和宣传的侵权行为,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说,“FILA”商标标识经设计,在颜色上采用独特的蓝、红组合,以及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且该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而两家被告公司及刘某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等各方面刻意模仿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故意使用相近的商标标识,这一行为既涉嫌商标侵权,又是不正当竞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应包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41万元。斐乐公司要求京东公司禁售涉案商品。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