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曹操,曹操到”,当“曹操专车”推出时,大家都觉得用此来作为一种“叫得应”的打车软件的品牌真的蛮合适。但是谁都没想到,有个叫“曹一操”的公司注册了“说曹操”商标,现在它告曹操专车侵权。
在昨天上午举办的2017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上,杭州滨江法院直播了该案的判决。
那么,曹操专车到底有没有侵权?
案件回顾
曹一操注册“说曹操”商标
告“曹操专车”侵权
去年12月1日,滨江法院受理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一操公司)诉被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行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曹一操公司诉称:去年3月28日公司取得“说曹操”商标注册证,近期他们发现优行科技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开发运营的打车软件APP命名为“曹操专车”,且打车软件APP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特提起诉讼。
对于曹一操公司的说法,被告吉利集团全资控股的优行科技公司并不认同。
在他们看来,公司成立于2015年,之所以用“曹操”命名,一是认为2014年下半年发展起来的专车市场,形成鼎足之势(当时已有优步和滴滴),一如东 汉末三国之势,欲突出重围则需要如曹操般胸怀大志、腹有良谋;同时,曹操字孟德,小名吉利,与吉利集团字号不谋而合,故中文品牌名确定为“曹操+服务内 容”,即“曹操专车”。
另外,品牌由中文字“曹操专车”、英文“CAOCAO”及大写英文字母“C”组合构成,标识与“说曹操”商标不近似,品牌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说曹操”商标注册商品不类似。
审理焦点
曹操专车涉不涉及侵权
关键识别的是不是服务来源
曹操专车到底涉不涉及侵权?法院审理的焦点之一,是专车“曹操”到底识别的是商品来源还是服务来源。
“曹一操”注册的“说曹操”商标属于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的来源。而“曹操专车”是向消费者提供该应用程序下载供其作为工具使用,此标识指向的是专车预约服务来源,消费群体瞄准的是司机和乘客。
同时,比对两个商标的形态,“曹操专车”商标是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而“说曹操”是纯文字,两者整体结构不相似;且“曹操专车”指向的是专车服务,而“说曹操”一般公众通常理解为对“曹操”该历史人物及其经历的评述,二者文字部分的组成、含义也不相似。
第三,“曹一操”公司对注册商标“说曹操”没有进行过实际使用,相关公众未曾通过此注册商标识别核定的商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而“曹操专车”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看,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综上,法院认为“曹操专车”组合商标与“说曹操”文字商标不构成商品来源混淆性近似。
昨天判决,“曹操专车”不构成对“说曹操”的商标侵权,驳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