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6日,北京市高院就贵阳南明老干妈公司诉贵州永红食品“老干妈”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贵州永红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老干妈”字样,并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5万元。
贵阳老干妈及贵州永红,两者都拥有国家驰名商标。贵阳南明老干妈公司为“老干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3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等商品。
公司秘闻(微信ID:high3c)注意到,在判决书中提及,在2012年—2015年期间,老干妈公司累计投入广告宣传费858.22万元。这也意味着,驰名海内外的“老干妈”,年均广告费200余万元。
“老干妈”商标曾在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多次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等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贵州永红公司则拥有“牛头牌及图”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食品。“牛头牌及图”商标曾在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北京高院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2月,贵阳老干妈公司发现北京家乐福公司慈云寺店销售标有“牛头牌老干妈牛肉棒”的商品。涉案商品包装的正面上部标有贵州永红公司所拥有的“牛头牌及图”商标,中部印有“老干妈”字样。
贵阳老干妈公司认为贵州永红公司、北京家乐福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专用权,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贵州永红公司、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两家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案件诉讼合理开支1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