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申请商标注册的批准机关是商标局。
2、 委托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务,本所依据法律规定代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事务,提请委托人更正,委托人不更正的,将视具体情况,或者按委托人意愿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或者本所不予代理。
3、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求补正的,委托人应当依照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补正,不补正或逾期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放弃申请。
4、 对于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5、 在办理商标事务过程中,如果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当书面通知本所,由本所记录在案,否则,由于不能转达商标局意见所发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6、 委托人办理进程中,商标事务所及时将发生的情况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权持事务所发给的收件通知或缴费发票,向商标事务所了解进展情况。
7、 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无驳回、异议等情况,一般自申请提出来后的十八个月左右,可以核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发来的《商标注册证》中,委托人如果发现有与原申请事项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由本所再送商标局更正。
8、 对于商标事务的代理结果,由本所通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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