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办理可以异议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异议费用包含了官方费用和代理费:
商标局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代理费根据具体情况与商标代理沟通确认。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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