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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