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购买了灌装酒的机器及酒瓶、商标、包装等,雇佣他人灌装假冒品牌洋酒,由另一男子购进后销售。日前,制假者、雇员、售假者均被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刑。
被告人刘某、马某均为吉林省人;被告人郭某系河北省人。2011年7月到10月间,刘某购进灌装酒的机器及酒瓶、商标、包装等,雇佣马某在北辰区出租房内灌装假冒的芝华士、黑牌、红牌等品牌的洋酒。2011年10月,公安人员在刘某租赁的仓库、房屋内搜出大量洋酒、封盖机、扫码机,以及大量洋酒商标、瓶盖等。经鉴定,各类品牌洋酒7000余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及假冒厂名、厂址、外包装产品,市场价值153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自2010年起,多次从刘某及他人处购进各类假冒品牌洋酒,在滨海新区进行销售。2011年10月,公安人员在郭某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各类品牌洋酒345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及假冒厂名、厂址、外包装产品,市场价值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马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系主犯,马某系从犯;郭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其仓库中查获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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