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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同仁堂”维权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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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同仁堂”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载入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册。


  2012年,北京同仁堂这家百年老店在其已达343年的历史簿上又将填上一项新的记录——通过诉讼手段谋求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第一起维权诉讼案。


  11月15日上午,北京同仁堂诉刘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中华同仁堂”成都现身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北京同仁堂诉称,根据消费者举报的线索,原告发现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某商铺转角处铺面上,设置有显著的红色“中华同仁堂”招牌,此外还有两处底层商铺铺面上设置有蓝色“中华同仁堂”招牌。经调查发现,该两处招牌为刘某购买,同时刘某正向国家商标局申请“ZHTRT”作为其商标。


  原告方认为,“同仁堂”商标早已是驰名商标,而刘某设置的“中华同仁堂”招牌以“同仁堂”字样为该招牌的主要部分,损害了北京同仁堂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同仁堂”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誉。原告代理人梁勤律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等。


  辩方称“被告主体不适格”


  对于北京同仁堂方面的上述主张,被告代理人辩称,设置有“中华同仁堂”招牌的铺面确为刘某个人所购买。但是,因为本案相关房屋尚未交付使用;被告在房屋内外没有任何生产、经营及其他任何活动;被告没有将“同仁堂”作为商标使用;被告的行为也没有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据此,被告方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对此,原告方认为,经消费者举报,今年7月在江苏常州,出现了一家名为“台湾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处”的机构,并且同样打着“中华同仁堂”的名义在进行招商活动。经其调查,该代表处为2011年8月10日,经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执照后设立,而被告刘某正是该代表处的负责人。


  因此,虽然刘某的这处铺面未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店铺的用途显然只有一个,那就是用来从事商业活动。


  驰名商标是否过期成焦点


  法庭上,被告刘某的代理人提出质疑,“当年的北京同仁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事隔23年,同仁堂作为上市公司已经江河日下。2007年6月29日至今年10月12日,同仁堂的股票价格已从每股46.5元跌至每股17.33元,已经给‘同仁堂’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已经不再‘驰名’”。


  对此,原告代理人梁勤律师认为:“单股价格根本不能反映企业在证券市场中的价值,就算单股价格达到1000元每股,如果股本总数只有10万股,那么也不过是个市值1亿元的小公司。况且,上市的同仁堂仅为北京同仁堂集团旗下的一家分公司。”


  抛出两个同仁堂“同宗”说


  庭审中,被告方还提出,“同仁堂”作为商号源起乐氏老铺,到乐家第四世乐显扬创立了“同仁堂”药室,并于上世纪50年代在台北开设了“同仁堂”。


  在北京同仁堂申请“同仁堂”商标时,台湾的乐氏无法提出异议,并且乐家在对“同仁堂”的使用、传承均先于北京同仁堂,“我们中华同仁堂得到了乐家传人乐觉心的授权”。


  原告北京同仁堂称,历史上虽然是特定乐姓自然人创立的企业,但在340多年来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原告的股东经常发生变化,除了乐姓自然人外,其他姓氏的自然人也曾长期作为原告的股东,唯一不变的是北京同仁堂对于“同仁堂”字号、商标不断进行使用的事实。近几十年来,同仁堂的股东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


  今天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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