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来,商评委、梦特娇以及佛山名仕三家多次对簿公堂,他们争议的导火索为一个杏花图形商标。1990年,佛山名仕以“杏花及图形”商标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在“裤带扣、皮包扣、鞋花扣、女装裙扣”商品上使用。
2001年,伦仲铭准备申请多个类别的商标时,因梦特娇的杏花图形为驰名商标,且商标图案近似而遭到拒绝。随后,伦仲铭向商评委提出异议,认为其“杏花牌”商标注册在先,要求撤销梦特娇皮带类产品的注册商标。2009年,商评委作出争议裁定,同意了佛山名仕的撤销请求。
对此,梦特娇方面表示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佛山名仕成为第三人。2010年6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梦特娇仍不服,继续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次判决结果仍为“维持原判”。
虽然三战三败,但梦特娇并没有就此止步。今年年初,梦特娇以“有新的证据”等三项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件已于2012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一:裤带扣是否皮带扣
梦特娇认为,其所注册的商标,属于26类的“裤带扣、女装裙扣、皮包扣、鞋花扣”的“花图形”商标注册。而佛山名仕花形图案属于25类“猪、牛皮裤带”商品,两者商标所属类型不同,不构成侵权。
而佛山名仕认为,裤带扣跟皮带是类似产品,伦仲铭表示,皮带在广东省被经常称为裤带、腰带,而且当时裤带是用帆布和塑胶造的,大多数人没有条件穿上皮鞋和皮带。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也明确表示“注:腰带、皮带(服饰用)与皮带扣类似;皮带扣与腰带、皮带(服饰用)类似”,即皮带(服饰用)与皮带扣属于相类似商品。
而北京第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显示,梦特娇应认可裤带扣是皮带扣,因此裤带扣与皮带(服饰用)属于类似商品,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皮带与皮带扣是否近似商品
在名仕看来,裤带扣跟皮带更是类似商品,其代表律师称,“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两者都是商品与配件的关系,就像鱼水一样无法分开。假如在皮带扣上使用名仕公司花形图商标必定配上皮带,而梦特娇在皮带上使用其花形图,必定会在皮带扣上同时使用,两条这样的皮带定会让消费者混淆。”
而梦特娇方面代表律师李永波却表示,裤带扣和皮带扣是不是同一种东西,不是很清楚,也不是梦特娇关注的焦点。在梦特娇看来,裤带扣肯定是卖给制造皮带的厂家,皮带是针对消费者的,两者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有区别。目前佛山名仕是想在皮带上使用杏花商标,但其并没有注册皮带商标。
在商标外观的类似程度上,双方均承认是近似商标。北京高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花儿图形,且均体现为花朵与枝叶的简单构图方式,只在花瓣和枝叶数目上存在一片之差,叶形略有不同,属于细微差异,商标评审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商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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