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县法院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办的假冒和销售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一直经营位于合肥市某糖酒城内的一家店面。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该夫妇为了非法牟利,购置了专用开瓶器、仿制铆钉、假冒面盒及回收的酒瓶等工具和器皿,并在其经营的店面内,对原装某品牌白酒的内外包装进行全面拆卸、涂改,刮蹭产品标志,取走兑奖券,并撬开酒瓶盖后取出专属商标。再用仿制铆钉和假冒封皮等工具,对产品进行二次封装,假冒原品牌注册商标。两人共改制该品牌白酒470箱(每箱6瓶),并以每箱360元至9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金某某,销售数额达16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明知刘某、李某某销售的该品牌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两人处购进470箱,并将其中的290余箱以每箱加价10-150元的价格批量出售,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当接到法院判决书时,三案犯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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