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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和商标权切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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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盐某轴承厂为第5365576号“ADC”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类别为第7类,商品项目包括轴承,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等。苏州艾迪斯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英文名称为“ADCINDUSTRIALEQUIP-MENT(SUZHOU)CO.,LTD.”。去年3月初,商标权人发现,苏州艾迪斯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减速机产品上,以及企业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了与“ADC”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经多次警告无果后,商标权人于2012年12月委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钱航律师以商标侵权为由,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苏州公司承诺自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规范使用其企业的英文名称,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律师指出,企业名称权(商号)权与商标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且易造成误认的,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苏州公司使用其英文商号时,故意将“ADC”两个英文字号简化、放大突出使用,侵犯了“ADC”商标权人的权利。其次,商标权是全国性的,商号权是地域性的,在两者构成混淆时,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大于商号权。此外,当前互联网为权利人提供了便捷的检索平台,权利人应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对侵权行为进行检索监督,以维护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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