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出现两种新行为:利用网络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使用的商品标注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苏州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提醒,未经许可,他人商标不能随便使用,否则得不偿失。
据了解,新侵权行为之一是利用网络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去年底,金阊工商分局接北京博威时代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投诉,称该分局管辖区域内有个经营户刘某在网上销售的书籍和光盘产品,侵犯了某教育发展公司的注册商标。后经调查发现,刘某于2011年初,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就在网上购买标注有该商标的书籍的PDF 文件电子文档和光盘资料电子档,并委托他人制作成纸质书籍等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至案发时,已实际成交金额659838元,尚有部分库存书籍和光盘等。根据《商标法》相关条例,当地工商部门给予刘某罚款40万元和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的处罚。
之二是使用的商品标注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去年10月,美国马斯公司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相城工商局举报称,该区域内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脆脆米”巧克力,与马斯公司于2011年注册在巧克力糖果上的“脆香米”商标构成近似。经调查核实,该食品公司于2012年9月起开始生产包装上标注“脆脆米”字样的巧克力。“脆脆米”三个花体汉字及围绕在汉字周边的小三角,完全照搬了马斯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脆香米”商标的全部工艺特征,符合《商标法》中关于构成近似的解释。依据该法规定,相城工商部门给予该食品公司没收全部侵权的“脆脆米”巧克力1305公斤及相关包装26.64公斤,罚款5781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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