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近日审理了红狮漆业公司诉个体工商户宋先生商标侵权案,部分支持了红狮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红狮漆业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生产的红狮牌油漆在市场上享有很高声誉。公司发现,市场上大量存在假冒其产品商标的行为,为此,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后,于2011年9月22日,对宋先生非法经营假冒“红狮”油漆一案,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宋先生的经销部现场查获3桶涉案油漆,随后将此案移交丰台区工商分局。工商局于2012年1月5日对宋先生作出了没收侵权产品、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红狮漆业公司认为,宋先生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先生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调查取证等合理支出。
被告宋先生则认为,自己已被工商局行政处罚过,被查扣的3桶油漆并没有销售,也没有给红狮漆业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没有侵犯红狮漆业公司的商标权;红狮漆业公司要求的赔偿金过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红狮漆业公司对“红狮”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中,宋先生认可已缴纳罚款7000元,并未就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查明的事实,宋先生销售的涉案商品经鉴定,被认定为侵权商品。因此,宋先生涉案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红狮漆业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宋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未销售涉案商品,因此其有关涉案商品没有销售的辩解意见,法院没有采纳。红狮漆业公司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数额均过高,法院没有全额支持,而是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等进行酌定。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宋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红狮漆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两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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