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企业品牌保护的最高荣誉,标志着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跃居全国同行业的领先地位,含金量和影响力巨大,但其中也存在不法商家将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扩大化,擅自标注在未获得该荣誉的商品上,以谋取暴利。
近日,浙江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就因擅自扩大“驰名商标”适用范围,跨类虚假标注,收到了常德市工商局武陵分局开出的5万元罚单。
据悉,该公司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属于第11类,即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但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却发现,其生产的金属天花板上也贴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超出了驰名商标的合法适用范围,于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中国驰名商标分为45类,金属天花板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6类,不在‘中国驰名商标'之列。”百利来商标顾问分析,“驰名商标只可以在已认定的范围内使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将驰名商标标注在未获此殊荣的其他商品上,明显属于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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