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青啤公司申请“青啤”当商标,遭经济部门拒绝,提起行政诉讼。台“最高行政法院”认为,“青啤”的闽南语有“生啤酒”的意思,消费者容易误认买到的酒都是生啤酒,改判青啤公司败诉,不得以青啤当商标,全案定谳。
台湾青啤公司2008年9月15日申请注册,因“智慧财产局”不准,提告主张“青啤”二字没有特殊意义,关系企业“维士比青啤”也使用“青啤”两字,消费者不会误信商品性质、品质或产地。
“智慧财产局”认为,“青啤”的闽南语发音有“生啤酒”的意思,应该把“青”的发音、表征的含意列入衡酌。如果把“青啤”用在啤酒以外的商品,如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红酒、甜酒等,消费者可能会误认是生啤酒。
台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青啤”虽有“生啤酒”的意思,但店家习惯把同种类的酒放一起,消费者能依商品放置区域判断是不是生啤酒;且啤酒类商品相对低廉,开瓶后需立即饮用,放的位置与其他酒类不同,判决“智慧财产局”应撤销原处分并另做处分。
“智慧财产局”不服,提上诉。台“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没有站在消费者立场,观察图样文字、读音会不会让人误信,改判“智慧财产局”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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