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同处茅台镇的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茅台酒厂诉称,其是“MAO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2011年5月18日,执法部门在北京西站查获标示为“百年荣和老窖”白酒一批,该白酒在外包装显要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样。
庭审中,荣和烧坊辩称,其在涉案产品上使用“GUIZHOUMAOTAITOWN”属于对产地地名的标注,荣和烧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MAITAITOWN”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荣和烧坊还认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茅台酒厂以“MAITAITOWN”作为商品商标欠妥,而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更合适。荣和烧坊作为利害关系人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庭辩论终结后,贵州茅台酒厂撤回了对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MAOTAI”侵犯“MAOTAITOWN”商标权的主张。同时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商标仅指“贵州茅台酒”商标,其他诉讼请求不变。茅台酒厂表示,其撤回对“MAOTAITOWN”商标的主张,并不是认为荣和烧坊公司突出使用“MAOTAI”的行为不侵权,而是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第3159143号“MOUTAI”文字及图商标。同时,荣和烧坊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正当标注地名的行为,其仍将保留追究荣和烧坊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其拥有的“MAOTAITOWN”商标的专用权,与茅台镇其他白酒企业正当标注地名的权利并不冲突。
法院最后判决,荣和烧坊停止侵害原告茅台酒厂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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