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和加工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称,德州一家大型超市出售标有“舟山带鱼”字样的“舟山带鱼段”,该商品的生产方是天津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由于上述两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外包装上标有“舟山带鱼”字样的“舟山带鱼段”,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商标所有权公司的声誉及盈利。
“舟山带鱼”打假
据了解,浙江省舟山渔场出产的带鱼因经济价值高,并有药用价值,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申请注册了“舟山带鱼”文字及图商标。
近日,该协会发现德州某大型超市出售标着“舟山带鱼”字样的“舟山带鱼段”,该商品的生产方是天津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外包装上标有“舟山带鱼”字样的“舟山带鱼段”,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商标所有权公司的声誉及盈利。
公证处帮助保全证据
为此,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特派委托代理人来到德州市鲁北公证处,申请对该超市购买物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市鲁北公证处在查验了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确认属实后,接受了该协会的申请,派两名公证员跟随委托代理人来到此超市。
随后,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舟山带鱼段”一袋,并取得购物小票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公证人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制作了现场记录。产品拿回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后对外包装进行了封签(因所购商品不易保存,由该委托人带走)。此后,按照程序对此证据保全行为出具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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