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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中比对描述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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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百利来获悉,宁波某公司因怀疑其使用在喷漆枪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一经营汽车用品的商店假冒销售,遂将其店主季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要求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说明公司生产的正品与季某销售的假冒商品之间的区别时,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指出的假冒商品特征在其向法院提供的正品上也存在。这引起季某的强烈质疑,坚称销售的就是正规产品,调解工作因此陷入僵局。


    “商标侵权诉讼中,尤其是涉诉侵权行为系销售假冒商品时,商标权利人一般会自行出具一份鉴定意见认定涉案侵权商品是假冒商品。除了查看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意见外,法院也会要求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对鉴定的依据进行说明。”百利来商标部董小姐据此分析,“如果委托代理人对鉴别方法含糊其辞,甚至也分不清楚假冒商品时,涉案侵权人往往不接受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属假冒商品的认定,导致调解工作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即使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也难以实现服判息诉。”


    因此,商标权利人一方面应针对个案出具鉴定意见,书面对特定假冒商品的假冒特征进行详细说明,不应在鉴定意见中仅有结论性意见;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应加强对委托代理人特别是出庭代理人的产品知识和鉴别方法培训,能够对涉案侵权人的各类质疑及时给出令人信服的回应。


    此外,部分涉案侵权人并非故意售假,也不掌握区分真假产品的技巧和知识,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果能清晰、准确地说明鉴别假冒商品的方法,让涉案侵权人信服,能够有效地推动调解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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