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标法决定草案在被提请表决前又有新修改。新草案明确了商标争议案件审查时限的起始时间。
原草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时限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审查时限的起始时间予以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相关条文中将审查时限的起始时间明确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原草案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请求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可以对该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规定范围内给予保护。草案第八条将商标局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限于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不够全面。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修改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即在查处涉嫌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的案件中,也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进行认定。
原草案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事项的行为,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原草案在商标法第九条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行商标法第九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而诚实信用是商标注册和使用都应遵循的重要原则,放在这一条中不够恰当。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移至现行商标法第七条,作为该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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