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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商标使用费之争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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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广州上下九十甫路的老字号莲香楼,是百年老店。随着2006年改制莲香楼公司被收购开始,一场“马拉松式”的纷争在商标持有人与公司大股东之间进行。昨日从广东省高院了解到,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已经终审判决,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被判依约给付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的使用费。

 

  今年7月2日,广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在媒体上发布《权利申明》,声称自己是莲香楼注册商标唯一所有人,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生产和销售者提出严正警告。饮食集团的矛头,对准的是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两天后,西关世家公司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索赔千万的诉讼。双方真正的矛盾,源于2010年始的一场关于商标许可使用的官司。

 

  事情要从2006年的改制说起。当时,作为出让方的荔湾区国资局与西关世家公司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并预设了转让条件:西关世家公司必须承诺使用莲香楼老字号商标并缴纳使用费,同时不得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然而,合同并未确定具体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及期限。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只在竞标前广州国资委发给荔湾区国资局的16号文件中作为招标条件提及:莲香楼“老字号”、商标的使用费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年递增3%。恰恰是“费用年递增3%”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双方数次函件往来均未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是广州国资委16号文能否作为确定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标准的依据。法院认为,西关世家具备审慎评估合同获益与风险的能力,其参与竞投且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其接受使用费标准即递增率这一交易条件。从双方的函件往来也可以看出,西关世家一直寻求调低基数、变更递增率,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一开始是接受16号核定的基数和递增率的。

 

  9月30日,省高院依法向双方邮寄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西关世家公司按国资委16号文规定额度补缴2008年9月到2010年8月的不足部分合计21万余元,且自2010年9月1日起按照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标准向饮食集团缴纳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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