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间,有游客拍下扬州东关街上一家“奥灶面”饭馆的照片,并发微博称昆山奥灶面是十大名面之一,问道“扬州该店使用‘奥灶面’一词算侵仅么”。此微博发出后,引来了不少人的关注。笔者就此咨询了百利来商标部的高级顾问董小姐。
“现下含有‘奥灶’字样的注册商标很多,如昆山奥灶馆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号为7583985 的‘奥灶’商标,注册号为712268的‘奥灶馆’商标,等等。但‘奥灶面’本身,作为苏州的传统名面,与兰州拉面一样,不可以注册为私人持有的商标。”董小姐表示,“是否侵权要看扬州的这家奥灶面馆是否已经成功注册特属于自己的商标,或者已获得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商标法》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该面馆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下来,或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就擅自使用含有‘奥灶面’字样的招牌,或侵犯已手持‘奥灶’商标的商家的权益。”
提及商标侵权,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是很容易的,然而对商标是否“近似”的把握,却需要进行审慎细致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近似”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并且还详细介绍了法院在认定时所依据的原则:(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百利来董小姐对此解释。
此外,董小姐还补充,如果“被侵权方”对此不提出疑议,便是默认没有被侵权。商标侵权的立案需要“被侵权方”向工商部门提供商标证、商标侵权举报书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相关工商部门继而展开比对、调查,才能最终判断是否真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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