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法院连续审结3起小超市侵犯商标权案件。“六神”花露水的东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将海宁3家销售“山寨”花露水的经销商告上法庭,起诉索要赔偿各3.2万元。法官建议,广大商家要注意对商品进行初步审查,避免被追究侵权行为。
上海家化是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公司。1997年,该公司注册了“六神”的文字及字母商标后,一直运用在化妆品上,2002年2月被国家商标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商业价值。
上海家化负责浙江地区打假的杨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的商品案例日渐增多。一些经销商图便宜,也会进一些质量不过关的假“六神”来销售,从而损害真“六神”的品牌价值,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而此次被状告的3家经销商中,有两家销售的是“六神丸”花露水,另一家则出售仿冒“六神”花露水。
所谓的“六神丸”花露水,包装和“六神”非常相似,都是绿色花纹的瓶身,仅仅多了一个“丸”字,如果消费者粗心,很容易当成“六神”花露水买走。记者联系到其中一家销售“六神丸”花露水的经销商,他说当初有人上门推销这款花露水,看着合适,就进了几瓶。
“我当杂牌在卖的,名字也不一样,为啥就说我侵犯商标权了呢?”他认为,即便是侵犯了“六神”的商标权,也是生产厂家钻法律空子,现在却要经销商来承担责任,感觉很委屈。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3家经销商分别与上海家化达成和解,共支付2万余元赔偿金,上海家化已对其撤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在同种类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侵权。而“六神丸”在外包装和商标上与“六神”相近,又属于同类商品。尽管名称有所区别,但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已构成对“六神”这一注册商标的侵权,所以商标注册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向工商部门投诉。
而对于销售“六神丸”的商家来说,如果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但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2010年以来,海宁法院共受理侵犯他人商标权案件68件,其中涉超市侵犯商标权案件就有45件,占66.18%。由于超市会采购各类商品,很容易造成该超市因侵害权利人不同而多次被诉。
法官建议广大商家,为避免被追究侵权责任,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应进行初步审查,要采购有明确生产厂家的产品,并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提供增值税发票。如果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与某知名品牌相似,且明显低于该品牌的市场价,就要注意是不是仿冒产品,以免引起后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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