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呷哺呷哺”火锅状告“阳光呷哺”火锅侵犯商标权一案,昨天,由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落槌:“阳光呷哺”侵权,赔偿“呷哺呷哺”12万元,第二被告团购网站窝窝团无责,不用赔偿。
呷哺呷哺公司诉称,呷哺呷哺是国内首创、经营吧台式涮锅的连锁企业,获得了“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十大商业品牌”、“全国餐饮百强”等诸多荣誉。近期,该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发布团购信息,且阳光呷哺公司在门店招牌、餐具、饮料杯及对外团购宣传上均使用“阳光呷哺”、“阳光·呷哺”、“阳光呷哺·呷哺”字样,且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形式与“呷哺呷哺”极为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呷哺”是涮涮锅或小火锅的代名词,但阳光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呷哺”二字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大陆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消费者已经将“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锅、小火锅。反而,经过呷哺呷哺公司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使得“呷哺”二字在闽南语、日语的涮涮锅、小火锅含义之外,具有了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一般消费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时,联想到的不是涮涮锅、小火锅,而是“呷哺呷哺”这一特定的火锅品牌。据此,法院认定阳光呷哺公司构成侵权。此外,法院认可窝窝团网站尽到法律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阳光呷哺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混淆可能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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