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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的防混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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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商标纠纷五花八门,2013年下半年,百度在线状告百度烤肉,索赔上千万的新闻更是引起广泛关注。市场上还有许多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共同存在的现象,双方到底是可以和平共处,还是必须得拼个你死我活?在法国鳄鱼(LACOSTE)和新加坡鳄鱼(CARTELO)对于“鳄鱼”商标唯一性的争执中,以及“沙宣”起诉“莎萱”保健品的案件里,法院都认定两个商标虽然近似,但是不会导致消费者认知的混淆,因此判决双方可以共存,所以,百度商标之争目前尚无定论。


    “此类商标纠纷涉及到我国《商标法》确立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注册在先原则,一个是防止混淆原则。”百利来商标部的董小姐据此分析,“注册在先原则意味着,原则上只有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那个人可以取得商标权,而不是最先使用商标的人。防止混淆原则指的是,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一般只有在其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时,才能够提出禁止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百度烤肉被公众误认为与百度搜索之间存在联系,百度搜索便以此为由提起了上诉。”


    董小姐介绍,防止混淆原则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根本原则,而消费者的实际判断是商标能否共存的重要标准。在“鳄鱼”和 “沙宣”的案例中,由于消费者在实际接触中不会混淆二者的关系,所以两者有了和平共处的理由。这种以防混淆为标准的《商标法》理念,认可了商标的区别功能,却可能导致对知名品牌的“淡化”,引起“百度”、“沙宣”等知名商标持有人的不满,为跨领域傍名牌提供了空间。


    优质、持久的品牌建设,需要企业在现有体制下通过申请防御商标等方式进行保护。而另一方面,商标制度也有待在适当时机突破以“混淆”作为判断标准的局面,给优质品牌权利人提供更加健全的产权维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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