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1年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认定“苏富比”为蘇富比拍卖行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在相关行政诉讼中终审判决认定,蘇富比拍卖行的“SOTHEBY’S ”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苏富比”商标是蘇富比拍卖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且“苏富比”和“SOTHEBY’S ”是蘇富比拍卖行在“拍卖”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并在同一判决中认定「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887284号“苏富比”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标志着成立于1744年的蘇富比拍卖行(SOTHEBY’S)对侵权者的最终胜利。苏富比拍卖行将不遗余力地对国内外任何的侵权人采取积极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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