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近日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全国首批起诉假冒小米手机销售者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两名个体工商户停止侵权,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000元。
小米公司起诉称,其是小米商标的专用权人。现发现个体经营户肖先生、李先生销售的手机上使用“mi”等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两位所在的某通讯器材市场作为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构成共同侵权,要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机上使用的标识与第8911270号商标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属近似商标,涉案手机属侵权商品。肖先生、李先生作为通讯器材的经营者,应对小米公司涉案商标有一定认知,且其在收据上明确标注其销售的是“小米”手机,侵权恶意明显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小米公司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市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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