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国平是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国内广告制作,并拥有一整套的印刷设备。
2011年9月起,陈国平通过互联网QQ接单的方式,开始承接外地“客户”印制注册商标标牌的业务,主要是印制商标标贴、机器标牌等,并由“客户”提供制作模板,陈国平负责批量印制后,再通过物流货运发给“客户”。
至2013年9月案发时止,陈国平累计制作注册商标标识67种、76万余件、销售金额共11.79万元。
经查,陈国平在制作的这些注册商标标识时,并未向“客户”索取注册商标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授权或许可,后发现,这些“客户”实际上确未取得相关授权或许可。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既可能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也可能是将在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后进行销售,还可能是同时实施了两个行为。《刑法》第215条之规定,违法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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