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到,腾讯公司在2011年1月24日为“微信”这个商标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递交了商标申请,而在2011年1月17日,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就申请了同一类型的商标,造成腾讯公司的两个商标被驳回。
其实早在2010年11月12日,微信出品之前,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便在3802类别(即时通讯)申请了微信的商标,2011年11月收到异议后进入再审阶段;而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公司又提前腾讯一周抢注 “微信”商标,分类为3801(新闻广播),在2012年2月20日被部分驳回,经过初步审定后,6月27日,联智昭阳抢来的商标收到“异议”,开始审阅补充材料。
据百利来了解,提出“微信”商标注册申请的远不止上述两家,中国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收到的“微信”注册申请已有63件。“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一般情况下谁先提出申请,商标就归谁所有。微信商标如果被非腾讯公司注册成功,意味着腾讯公司将放弃使用‘微信’这个名字。”百利商标部的董小姐提到,“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先注者属于恶意抢注,那么腾讯‘微信’就不会受到影响;而根据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即便是被其他企业抢注成功,腾讯也可以‘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为由而继续使用微信商标。”
董小姐告诉笔者,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腾讯的“微信”在未注册商标时并不享有专用权保护。商标抢注现象,是“申请在先”原则的一个必然后果。新《商标法》对此已作了一些调整。比如新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了兼顾到在先申请人和在先使用人的权利,新《商标法》又增加一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恶意抢注,主要还是看各方的证据。
在“微信”商标之争中,各方都处于商标争议阶段,并没有哪方真正获得这个商标。对腾讯不利的是微信商标基本处于无保护状态,任何竞争对手都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万一腾讯申请复议失败,微信就只能改名,或者从对方手中买回商标权。该案例为广大企业敲响品牌保护的警钟,必须尽早注册自己的商标,以免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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