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各种名酒空瓶灌装低价酒,并购买伪造的上述名酒的商标、外包装等进行包装。近期,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2012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其租赁的房屋内,将其收购的各种名酒空瓶灌装低价酒,并购买伪造上述名酒的商标、外包装等进行包装。2013年7月26日14时许,郭某某在该房屋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郭某某租赁的房屋内当场查获郭某某制造并准备销售的假冒品牌酒638瓶,并查获部分名酒外包装箱、盒、瓶盖、用于制作假酒的原酒等,郭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3年8月22日,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各酒厂提供的市场销售价格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扣押的假冒品牌酒共638瓶,总价值为43万多元。经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假冒名牌酒均符合商标侵权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3万多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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