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公司商标权被侵犯,而公司又怠于向侵害人主张权利,为此,公司股东冯某将认为的侵权者告上法庭。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冯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冯某与北京龙腾八方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腾八方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黑白熊公司,其中,冯某享有49%的股权,龙腾八方公司享有51%的股权。黑白熊公司经核准取得了“阿阿熊”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6类,即期刊、儿童图书等商品。后冯某发现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出版公司)将上述商标使用在《阿阿熊》期刊上。
冯某诉至一审法院称,科技出版公司侵犯了黑白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科技出版公司的侵权行为,自己多次要求黑白熊公司向科技出版公司主张权利,但黑白熊公司一直怠于行使此权利。因此,自己启动了股东派生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黑白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科技出版公司辩称,公司作为《阿阿熊》杂志的出版单位和主办方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黑白熊公司不具备期刊出版资质,不能创办任何刊物;科技出版公司对“阿阿熊”文字和卡通熊图形使用在先,拥有在先使用权;科技出版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了黑白熊公司的许可。故科技出版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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