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4月20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如果不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此次对“驰名商标”的澄清,至今公众依然会认为“驰名商标”就是质量好、信誉高的商品,不仅仅是我,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认识的,除非工商局或商标局的人才知道这仅仅是一个称呼。按照监管部门解释,“驰名商标”仅仅是普通商标,只不过这种商标与其他商标不同的是,可以跨类别、跨领域进行保护而已。换句话说,只要“驰名商标”被认定了,任何行业和领域都不能再使用这个商标了,使用了就是侵权了。
这样看来,所谓的“驰名商标”和商品的质量、信誉是没有一毛钱关系的。关键的问题是,既然没有这样的关系,这些“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们为什么能偷换概念,忽悠公众,这一忽悠就是10多年?当然,作为商标的持有者也可以打哈哈,他们会说我们只是说自己是“驰名商标”,没说产品质量好呀,没说产品信誉好呀,消费者自己理解错误了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其实不然,仅仅从字面上理解的话,“驰名商标”会给公众留下什么样的感受,我想商标局的人不会不知道,商标的持有者也不会不知道的。如此的放纵,就是有关部门的罪过。赵本山是很会忽悠,如果没有载体,他即使忽悠的再好,也只能在家里忽悠,他为什么能忽悠的名声大震,那是有载体的。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这个载体就是我们的商标局。既然是普通的商标,在2001年推行的时候,为什么非要起一个“驰名商标”的名字?如果仅仅是为了对其保护的话,其实也很简单。可以不加“驰名”二字,直接在行业内部进行保护就可以了。如果需要加个特别标记,也可以叫“重点保护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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