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一店主赔偿被侵权公司3万元
2007年,某某公司取得“某某油”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去年3月14日,经某某公司举报,海口龙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一成人用品店主姚莉莉(化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某油湿巾”及“神你油湿巾”55盒。龙华区工商局没收相关产品并罚款15000元整。姚莉莉未能说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
某某公司其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姚莉莉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某油湿巾”,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然而某某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姚莉莉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及姚莉莉因侵权所获的利益。姚莉莉则辩称,侵权产品已被工商机关查扣没收,不存在停止侵权问题。10万元的损失无证据支持,因此其无需赔偿。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在龙华区工商局行政处理过程中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姚莉莉对侵犯人某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姚莉莉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
此案二审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认为,某某公司虽未提供姚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但对其因姚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提交了维权的律师费发票及交通费证据,共18372.5元。1万元尚不能弥补某某公司异地维权的基本支出,近日终审判姚莉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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