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未获得厂家授权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印制“耐克”、“鸿星尔克”、“李宁”、“乔丹”等知名商标标识贴在自产的棉袜上,并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网站出售,其行为涉嫌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邹某、林某缓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邹某在分宜县杨桥镇某村开设顺逸针织厂,主要生产棉袜。为谋取利益,被告人邹某在未经厂家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印刷上述注册商标标识袜卡,贴于自己厂内生产的棉袜上并以二元一双的价格销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林某的金额达九万多元,未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袜子五万多双,价值人民币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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