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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商标保护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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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于5月1日与商标法同步实施。今天,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该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

  这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商标申请分割制度?

  答:

  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所谓“一表多类”申请。与此相配套,条例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这样,可以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先行得到注册,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问:《条例》对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

  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明确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上,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的因素。

 

  问:《条例》对加强商标代理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答:

  一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包括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二是对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具体化;三是将商标法有关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停止受理代理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期满应予恢复受理,停止受理、恢复受理的决定应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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