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些本地企业直言,因更换印有“驰名商标”的包装,将面临巨大损失。
企业:宣传手册、包装都得“换装”
“损失至少要(达到)一两百万。”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称,2011年该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后,一直以此为主要宣传内容,“公司积累了很多包装纸袋、印刷品、宣传手册等,这些全部要销毁,还有一些产品是之前生产包装好的,要重新包装,损失在100万-200万之间,这还不包括新包装的花费。”
某西南市场总经理钱先生告诉记者,公司从去年开始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目前对是否继续申请持观望态度,“‘中国驰名商标’不用于宣传的话,申请的意义就不大了。
工商部门:新法实施预留了“缓冲期”
“目前属于新法实施的过渡期,不会进行大范围的查处。”日前,工商局商标分局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针对一些企业户外广告牌上的“驰名商标”宣传语,“原则上我们还是会给这些企业一个缓冲期,一经发现,将及时要求他们对其进行整改。”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则将会按照新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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