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记者从内江市工商管理局获悉:在东兴区八号路有一家茶叶店用买来的“竹叶青”包装袋分装茶叶销售,侵害了“竹叶青”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举报电话后,迅速赶往该店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竹叶青”小包装袋系当事人从成都五块石茶叶批发市场购进,共计数量1000个,进价40元。购进“竹叶青”小包装袋后,未经“竹叶青”商标持有人授权允许,在店内根据茶楼和客人要求,使用印有“竹叶青”商标的包装袋包装茶叶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竹叶青”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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