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LV”等奢侈品品牌受到追捧,一些不法商人发现了里面的“商机”,还侥幸认为只要不参与制造假冒商品,只是制造商标标识不会构成犯罪。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理的一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用事实说明了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林某、汪某和黄某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在清远市清城区某村出资建造皮革加工厂,雇请工人从事皮料加工。3名被告人为生产经营分工合作,林某利用本地人的身份便利,负责建造、管理工厂及登记账目,汪某负责联系购进机械设备及相关原材料,而黄某则负责联系销售送货。
根据掌握的线索,有关部门对林某等三人开设的皮革加工厂进行查处,当场起获印有“LV”注册商标标识的皮料共64卷,非法印制的“LV”注册商标标识共19.6万余个。
经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上述依法查获的印有“LOUIS VUITTON”(简称“LV”)商标标识的皮料全都是未经授权许可且做工粗糙的假冒伪劣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汪某和黄某就因擅自在空白皮料上印制“LV”注册商标标识,向客户收取加工费,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17.8万元,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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