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规则,其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利益。近日,新《商标法》实施以来,首例保护商标先用权的案例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据悉,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尚丹尼中心)成立于2008年,在北京拥有四家门店,一直使用“尚·丹尼造型”字样做指示牌,但突然遭到前员工家属谭女士的起诉,要求该中心禁用“尚丹尼”字样,并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原因是谭女士在同类服务注册了“尚丹尼”文字商标。1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尚丹尼中心使用在先并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其在先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谭女士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并据此驳回了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尚丹尼中心的四家店面均经营理发业务,从2008年1月至今尚丹尼中心一直通过大众点评网以“尚·丹尼造型”名义推广其店面,并提供团购服务。尚丹尼建国门店在大众点评网上累计点评1960次并被标注为五星服务,大众点评网上多家店面地址也以“尚丹尼造型”作为位置指向标。另外,尚丹尼中心还通过新浪微博进行推广,并购买“微博卡企业版服务”促进微博粉丝到店消费。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原告谭女士的丈夫邵先生在尚丹尼中心工作。2012年8月谭女士提出“尚丹尼”商标注册申请。2014年1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4类服务注册了“尚丹尼”文字商标,该类服务包括医疗按摩、美容院、理发店、保健、化妆师、芳香疗法、动物饲养、庭园设计、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等,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谭女士认为,尚丹尼中心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尚丹尼”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尚丹尼中心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使用“尚丹尼”字样,销毁带有相关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停止使用“尚丹尼”进行网络宣传,要求尚丹尼中心赔偿经济损失18.5万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5000元。
尚丹尼中心辩称,该中心是“尚丹尼”商标及字号的在先权利人,经不断推广已经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响力;谭女士系中心前员工的爱人,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请求法院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丹尼成立以来一直将尚丹尼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尽管未进行商标注册,但是根据其进行网络推广的事实,可以确认其将尚丹尼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影响。虽然尚丹尼中心使用尚丹尼商标的服务范围与谭女士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属于相同服务,且商标标识一致。但尚丹尼中心在谭女士申请涉案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理发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多年,尚丹尼中心属于使用在先。谭女士就其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综上,尚丹尼中心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谭女士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在涉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同时,法院指出尚丹尼中心对“尚丹尼”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涉案范围,谭女士亦可以要求尚丹尼中心在使用涉案商标时适当附加区别标识以区别服务来源。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谭女士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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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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