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度较高的商品用了知名度较低商品的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但是会使真正的商标权人很难在相关公众中再建立起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联系。
奥普公司生产的奥普浴霸知名度很高,于是该公司在生产经营的集成吊顶上面也使用了“奥普”、“AUPU”商标,却被人起诉到了法院。原来,另一家新天然公司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已经注册了“aopu”商标。
新天然公司认为,集成吊顶尤其其中的金属扣板属于金属建筑材料,奥普公司在集成吊顶尤其是金属扣板上使用“奥普”、“AUPU”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一纸诉状把奥普公司告到了法院。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奥普公司构成侵犯商标权,必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至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反向混淆”的侵权问题,二是新产品的出现对商品类似判断的影响问题。
首先,说一下反向混淆的侵权问题。
在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侵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往往是为了攀附对方的名气,这种行为会让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
但是,有一种情况恰好相反:知名度较高的商品用了知名度较低商品的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但是会使真正的商标权人很难在相关公众中再建立起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联系。
奥普公司生产的“奥普”(“AUPU”)浴霸知名度很高,而浴霸和集成吊顶、金属扣板同属房屋装修时房顶所用,这些商品的消费者存在交叉,有时甚至是相同的。
因为商标具有传导功能,“奥普”(或者“AUPU”)浴霸的知名度会对这部分消费者产生影响。这些消费者不会把被告奥普公司生产的“奥普”(“AUPU”)集成吊顶或者金属扣板(涉案商品)误认为是原告新能源公司的商品,但是可能会把新能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品误认为奥普公司的商品,或者认为新能源公司及其公司的商品为“山寨货”。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奥普公司的行为割断了原告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联系,压制了原告的经营空间,构成了侵权。
其次,有关新产品的出现对商品分类的影响的问题。
申请商标的时候,需要根据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在哪些具体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但社会是在持续发展的,既会有新商品出现也会有旧商品消失。为了适应社会的这种发展,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也在不断修订。
但是,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商品和服务的内容不会根据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订而更新,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本来注册在不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会因为新商品或者新服务的出现而发生类似,比如方便面和粉丝本来不属于类似商品,方便粉丝的出现就让这种区分变得模糊起来。
本案中,浴霸和金属建筑材料本来也不属于近似商品,否则后面申请的“aopu”商标不会注册成功。
可是随着集成吊顶这种产品的出现,让浴霸和建筑材料的界线开始模糊。因为集成吊顶既包括金属扣板,也可能包括浴霸,实际生活中在浴室集成吊顶上安装浴霸的比较多。这种新产品的出现,正是本案争议会发生的一个原因。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规范地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且增加必要的区分标志,防止产生混淆和误认。
总之,企业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既不能以小附大,也不可以大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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