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概念的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引入,以往商标法类似情况的提法只有商标撤销。
简单地说,商标撤销是商标注册机构取消了注册的决定,不再继续保护该商标的权利,而商标宣告无效是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商标自始无法律效力。以往商标法只有撤销的概念,商标从申请之日到撤销之日的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如果被宣告无效,意思是商标从申请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就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商标。
商标无效的原因是注册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
之前的商标法与国际上其他国家通常做法有些不一致,随着国际贸易合作日渐加深,各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中不免会产生很多摩擦,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摩擦,我国的经济相关立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的通常做法,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也顺从了这一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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