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呼吁已久的法第四次修订进程有望加速。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加快推进法修改进程。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法将加大权保护力度、建立对故意侵犯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大对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
从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来看,各方对送审稿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引入惩罚性赔偿、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等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宣告权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和侵权行政处罚相关条款还存在不同意见,一时难以形成共识。
法修订进程加速
我国法自1984年颁布后,历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3次修改。2012年1月,新一轮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可以说,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诸多法律中,法的修改最为频繁。而这也和我国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中对保护的需求进一步高涨密切相关。
随着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发明被授予权的情况也在不断增多,公众无法通过简单、便捷、低成本的途径请求宣告此类无效,阻碍了同行竞争或造成投资损失;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时间长,往往得不偿失,权维护的执法威慑力弱,效果不太理想,维护的证据规则不够等现象依然突出。
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件是被称为我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多年的判而未决。2009年,武汉晶源公司起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权案终审获胜。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共同赔偿晶源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遗憾的是,判决多年来,晶源公司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这表明我国维权执行难的现状十分突出。
经过多次调研,201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与著作权法、商标法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改遥相呼应,形成我国近年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热潮。
201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查。2014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务院法制办一起为配合法修订进行基层调研。
以强化保护为焦点
据了解,围绕“强化保护”的焦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及其相关制度已集中进行在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及程序、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特定侵权行为行政查处、完善相关证据规则等6个方面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表示:“完善相关证据规则,让‘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人降低了维权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使被控侵权人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了。另外,外观设计保护的时间由10年延长至15年,为权利人降低了走向国际的成本。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一些特定范围、领域的侵权行为将受到行政查处。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大大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据了解,《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增设了故意侵犯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权的行为,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该惩罚性赔偿制度借鉴了美国等国的做法,旨在强化对侵权的威慑和打击力度,鼓励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意味着,对恶意侵权行为,即使权人没有主动维权,执法部门也可进行查处,从“不告不究”转变为“不告也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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