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立足国情,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深化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是法第四次修改的指导思想。”近日,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就此次法修改过程中的五大热点作了解读。
热点一:加大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制度是此次法修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法修改草案围绕加强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其中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了规定。
热点二:促进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价值
根据2014年全国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高校拥有的有效实施率为14.6%,科研单位实施率为39.7%,既与我国创新发展的形势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的实施和运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法修改草案的主要修改建议包括: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当然许可制度,降低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和之间的关系,防止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默示许可制度;为规范质押行为,就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增加防止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热点三: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建设服务型政府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体现在法修改草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法修改草案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规定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调了行政部门在提供信息公共服务、促进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热点四:完善审查制度,提升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法修改草案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拟适当扩大保护范围,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保护的限制;从方便申请人、提高质量出发,优化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审查原则;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
热点五:完善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万余人取得代理人资格,执业代理人超过万人。每年通过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量占提交申请总量的比例近64%。
“因此,完善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迫在眉睫。”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法修改草案根据实践发展需求,将进一步完善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代理师、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信息市场化服务和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战略规划、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
“法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并新增‘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法第四次修改既是为了解决我国保护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增强创新主体对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而进行的一次全面修改,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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