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帮助病友网购印度仿制药,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一时间焦点集中到了“格列卫”在印度的售价,有媒体将其低廉价格解释成是因为印度实施了强制许可。事实上,就印度“格列卫”而言,本身并不涉及强制许可问题。“格列卫”并未在印度获得权,无法制止印度制药企业生产“格列卫”仿制药。由此看来,“格列卫”仿制药在印度价格便宜并非出于印度政府对于该药物进行强制许可。笔者认为,即便在实践中,强制许可也并不能解决某些抗癌药物药价过高的问题。就我国而言,还是应通过制度的保护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造福百姓。
强制许可的国际规则见于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目前在世界上已经实施的药品强制许可大多是针对影响公共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巴西、南非、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均有对治疗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二线药物、固定剂量复方制剂、儿童制剂的仿制药进行了强制许可。在这点上,印度法的规定也是符合国际规则的。印度的首个药物强制许可于2012年3月颁布给印度大型制药公司——Natco制药公司,允许其生产拜耳公司抗癌药Nexavar(多吉美)。但是,印度以满足其国内公众需求为理由的强制许可所引发的印度仿制药大量生产、销售,一直饱受外界质疑。
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强制许可主要可分为三类:普通强制许可(防止权利滥用的强制许可)、公共利益性强制许可以及从属强制许可。对于具体的要求和处理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给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提出申请,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但是,由于制药行业具有行业特殊性,从申请普通强制许可进行生产、到药品上市仍有诸多环节值得思考。
当下公众的眼光大多聚焦在药品价格上,然而本身并不是药品价格的决定因素。进口药物的审批、药品的流通环节等均会对药品的价格造成实际的影响。在目前情况下,希望单纯通过强制许可来解决药品价格问题是无法实现的。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发明创造。强制许可只是在应对权滥用、垄断和公共健康威胁时的特殊救济手段,其适用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需要谨慎处理。否则,强制许可不受限制地适用,不仅与法的立法本意相冲突,还会造成不必要的贸易摩擦,给国际政治经济造成影响。
药物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费用。如果没有的保护,大量低价仿制药上市,药品企业很难收回前期的研发费用,这实际上在变相支持仿制,扼杀企业的创新动力。没有新药研发,也就没有更多可选的治疗药物,最终影响患者治疗。所以,国内企业应该把重点放在新药研发上,通过创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最终使得国内患者可以获得品质高、性价比高的治疗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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