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市3家企业因“银泰”字号权对簿公堂——“银泰”引发侵权纠纷
一家是国内知名的百货公司“银泰百货”,另一家是浙江省湖州市当地有10余年历史的“银泰商业大厦”。因认为“银泰百货”旗下同位于湖州市的两家百货公司涉嫌侵犯其企业商号权,湖州银泰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下称银泰商业大厦公司)分别将湖州银佳百货有限公司(下称银佳百货公司)及湖州银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银东购物中心公司)诉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银泰商业大厦公司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但并未当庭宣判。
诉起缘由
据了解,银泰商业大厦公司成立于2002年,当时名称为“湖州银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2003年变更为现名,主营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商品的销售。
银泰商业大厦公司表示,2013年4月至10月,其频繁接到询问“银泰百货”的相关招聘、宣传及开业事宜。后经核实发现,银佳百货公司、银东购物中心公司在湖州先后分别成立了“湖州银泰百货”和“湖州东吴银泰城”,在对外进行招商和招聘的相关宣传中,两被告使用了银泰商业大厦公司的企业商号“银泰”两字。在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银泰商业大厦公司将两被告分别诉至法院。
银泰商业大厦公司诉称,其经营的“银泰商业大厦”位于湖州市商业中心地带,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其企业商号经合法注册应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擅用其企业商号,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企业商号权,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使用“银泰百货”字样侵犯其企业商号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银泰百货”商号,同时两被告共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余万元。
两被告辩称,其所使用的“银泰百货及图”等商标,系经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其对相关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一般的、正常、合法的使用,“银泰百货及图”商标的权利人早于原告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间,原告的企业商号权不能对抗被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而且银泰商业大厦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年亏损,其企业名称既没有知名度也没有美誉度。另外,原告的市场定位于价格低廉的小商品摊位市场,而两被告商场的市场定位于高端消费,两被告主观上没有混淆的故意。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2年在湖州曾有过一次“银泰”之争。当时位于杭州的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撤销“湖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商号。后经有关部门出面协商,2003年湖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州银泰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择期宣判
据了解,两被告均于2013年成立,经营范围均为日用百货服装、皮革制品、五金交电、家具金银饰品、通讯设备的零售等业务。同时,两被告均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位于湖州市的关联公司。
两被告在答辩中称,其使用的第1329902号“银泰百货及图”商标,系由中国银泰投资公司于1998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10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文秘服务、商品展示等服务上,而后该商标被转让至三江控股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5月15日,三江控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商标许可给两被告使用。
据了解,两被告的关联公司银泰商业集团为一家大型百货连锁集团,其“银泰百货”注册商标及关联公司的相应企业商号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银泰商业大厦公司未能举证其销售经营情况或广告投入和宣传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企业字号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次,银泰商业大厦公司使用“银泰”作为商号开始于2002年8月23日,而两被告所使用的“银泰百货”商标于1999年10月28日便被核准注册,早于原告的企业商号登记时间,两被告使用“银泰百货”标识系对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另外,虽然原告与被告属于同一行业,但双方的市场定位不同,面向的消费群体亦不同,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不存在普遍的、稳定的混淆或混淆可能性,不会有损于市场公平竞争或经济发展。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银泰商业大厦公司的诉讼请求。
银泰商业大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银佳百货公司、银东购物中心公司使用“湖州银泰百货”和“湖州东吴银泰城”字样,是企业商号意义上的使用,与其本身“银佳百货公司”“银东购物中心公司”的企业商号不相符,向消费者隐瞒了企业商号与“银泰”商标的关系。
据悉,二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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