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新报》报道,位于中环的“莲香楼”与广州莲香楼争夺在港销售月饼的商标注册权,余波未了,高院原讼庭撤销广州莲香楼在港的注册商标,判香港莲香楼胜诉,广州莲香不服提出上诉,不过上诉昨日被驳回。法官认为香港“莲香楼”自1957年与广州店分家后,在港已建立了一定商誉,如广州店使用“莲香”商标,可能会出现混淆,建议广州店可另行注册“广州莲香”或“广州莲香楼”作为商标。
2008年兴讼
原诉人为经营香港店的合伙商号“莲香茶楼及饼家”,而答辩人是持有广州店的“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莲香一方上诉称,广州莲香月饼自1984年起已在香港销售,在1996年登记注册商标前,已使用该商标有12年,完全符合《商标条例》的年限要求,原审法官没有参照以往案例给予机会广州莲香注册权,是判断欠周详。
月饼商标诉讼源于香港店2006年欲把“莲香”正式注册,却被知会原来该商标已给广州莲香抢先注册,遂于2008年兴讼,指控广州莲香楼违反承诺,在香港秘密注册“莲香”商标,并在港出售广州制造的月饼。2013年高院原讼庭判香港莲香胜诉,宣布广州莲香在港的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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