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中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一审判决湖北三家公司赔偿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损失100万元。据介绍,此类案例相当罕见。
深圳市景田是一家生产和销售瓶装、桶装饮用水的企业,1993年注册“景田”商标,2004年注册“百岁山”商标。
2011年3月14日,案外人石某注册了“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维生素营养液等。之后,石某授权被告百岁山公司使用该商标。2014年4月,百岁山与宏达公司、汇春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生产“景田百岁山”系列饮料。
2014年10月23日,景田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有注册商标权,但生产销售的产品已超过核定范围;被告商品与原告商品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被告侵犯了原告“知名商标”使用包装的应有权利。
今年4月,武汉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原告共计100万元。
据了解,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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