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禁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竞争者、消费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杜绝因利益失衡所导致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介绍,一些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关企业,在别人需要使用知识产权时,附加诸多苛刻条件,设置难以逾越的门槛,让使用者无利可图,从而限制别人与其竞争,如个别权利人恶意不授权,试图通过索赔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这不仅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还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易引发垄断问题。《规定》的出台,明确了正当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可有效规范工商部门执法实践,引导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合规,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
《规定》是《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内容的首次细化,增加了新内容。《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首次引入“安全港”规则,便于经营者对自身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合法性的预判。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几种具体滥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工商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细化了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步骤。六是明确了较为详细的罚则,对于企业打着保护知识产权旗号实则限制或排除竞争对手、甚至垄断市场的行为,企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即使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也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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