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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游ZPLAY商标近似注册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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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注于手机游戏发行和研发的掌游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掌游公司),欲将其品牌“ZPLAY”申请注册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遭遇在先申请注册的“92PLAY及图”商标,而被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其他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掌游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2110979号“ZPLAY及图”商标,由掌游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先后作出决定: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他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理由为申请商标与核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1625050号“92PLAY及图”商标,由案外人聚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上。
    随后,掌游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不同,申请商标的首字母“Z”是掌游公司“掌”字汉语拼音的字头,“PLAY”为“游”字的英文翻译,故申请商标可以看作掌游公司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字母及发音均不相同,二者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虽然对字母“Z”“P”“A”“Y”进行了特殊设计,但仍能识别为“ZPLA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PLAY”,字母“Z”与数字“2”外形相似,两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且申请商标未形成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含义。二者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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