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中国商标 - 注册台湾商标 - 注册香港商标 - 注册马德里商标 - 注册欧盟商标 - 注册英国商标 - 注册德国商标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标新闻案例 > 美国商标制度下的“微信”商标异议案

美国商标制度下的“微信”商标异议案

整理编辑:中国商标注册查询网www.reglogo.com

 

  最近的“微信”案件引起各方热烈讨论,如果该案件发生在美国,会有怎样的结果呢?本文对美国商标制度下“微信异议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粗浅的假设和分析,以期能够对中国“微信异议案件”的思考有所启发。

  在美国,根据美国普通法,任何市场主体,只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具有显着性的商标,就可以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这就是所谓的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权。谁先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商标,谁就具有商标的优先权和商标权。美国商标法充分尊重和体现“商标的商业使用时商标的价值本质”。

  在“微信异议案件”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已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并被消费者所认知。按照美国商标制度,由于诉争商标并未真正投入到商业使用中,因此,该商标的商标权利不应予以支持。

  相反,腾讯公司的“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由腾讯公司于2011121日首次推出,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个月,早于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日7个月,此后,“微信”注册用户急速攀升,根据相关报道的记载,至20137月用户已达4亿,至201411月用户更超8亿,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在信息传送等服务市场上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大消费者对“微信”所指代的信息传送等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来源已经形成明确的认知,因此,按照美国“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权”的原则,获得“微信”商标权的应该是腾讯公司。

  可以见得,按照美国商标制度下的“在先使用”原则,所得出的案件结果和本案中国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审理结果一样,都是不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而准予对商标进行真实使用一方的腾讯公司注册“微信”商标,两种结果都与“商标的价值本质即商标的使用”相符。不过,依据中美两国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审理本案的区别在于:美国的审理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案件的审理可以做到说理和结论部分均合乎法律规定;由于中国商标法不存在“在先使用原则”和针对本案案情(腾讯公司对“微信”商标的使用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可以直接适用的法条,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面临较为“艰难”的法律选择。

  中国案件的审理不能适用美国的法律规定。不过,对美国商标制度下“微信异议案件”进行假设和分析,可能对于我们审视商标的真正价值本质、对中国“微信异议案件”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会有一定的启发。

 

商标注册常见问题

一站式注册商标服务

·全国十佳商标注册机构
·保证100%受理成功!
·丰富的客户资源认证
·30年商标注册老字号
·中国国家商标局权威认证
·欧盟成员国权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权威认证

相关资料下载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累计成功注册商标经验,24小时咨询电话:400-034-0008.

关于我们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0-2019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08731号-6

在线QQ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