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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改名可否通过商标保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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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医学院改名四川医科大学获教育部批准,四川大学公开反对并向教育部和四川省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回应称改名符合规定。

    针对四川大学的质疑,教育部的回应,无疑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如教育部认为,“四川医科大学”校名历史上没有使用过,该校名与“四川医学院”和“华西医科大学”的名称存在明显差异,更名并无不妥。但四川大学此前的质疑,显然也并非毫无道理和依据。如川大认为,“四川医科大学”的简称易与华西医科大学(20009月已并入四川大学)历史曾用名“四川医学院”的简称“川医”混淆,而“川医”是社会对华西的公认品牌。

    如何更好地化解这一“大学改名争执”?除了诉诸“行政复议”,笔者以为,更有效的途径或许是,在《商标法》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寻求“商标保护”方式,来化解这一“大学改名争执”。

    依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不仅包括一般的“商品商标”,也可以包括诸如“大学校名”这样的“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而所有这些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而针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法》还进一步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意味着,如果川大拥有“川医”商标、或者将其注册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川医”被认定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那么,其他高校依法将无权注册、使用同一或类似商标。

    事实上,正是考虑到“商标专用权”对于大学校名的这种法律保护作用,此前,我国不少著名高校都将自己的校名申请为注册商标。比如,“清华大学”就曾将校名注册为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南京大学也曾取得了“南大”的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其他校名中包含“南”字的大学,将不能使用“南大”商标。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因为热衷于频繁“更名”,我国不少高校校名不仅因缺乏应有的特色特质而显得“面目模糊”,甚至存在相当严重的校名“雷同”问题,如一些大学校名往往十分热衷于“科技、理工”之类“时髦”字眼;于是,许多原本截然不同、风牛马不相及的大学,校名却常常只有一字之差,让人难以准确区分。而这不仅给大学自身“自证身份”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干扰,甚至给一些野鸡大学“傍名牌”提供了机会和空子,而且也给许多学生、考生带来极大的困扰,以至于“新生走错校门”的事时有发生。

    这种现实背景下,如果高校能积极将校名注册为商标,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化校名的商标保护,势必不仅有利于在法治语境下化解类似的“改名争执”,而且也将有利于不断提升高校针对校名的权利意识,更加珍惜校名背后凝聚的知识产权和独特历史人文价值,避免各种急功近利、不理性的盲目更名、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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